隐私一词源自西方。在西方法学界,一般都认为“隐私”和“隐私权”概念是由美国人沃伦(Samuel D. Warren)与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最早提倡的。他们二人曾共同执笔写了一篇题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发表在1890年12月出版的《哈佛法律评论》上。这篇论文首次提出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权不容侵犯的观点,其中的许多论点对于后来侵犯隐私案件的审判及隐私权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隐私权》中,沃伦和布兰代斯二人把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right to life)和“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他们认为,隐私权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对其自身事务是否公开给他人的权力,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就是保障个人的“思想、情绪及感受”(thought,emotions,and sensations)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保护自己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利(inviolate personality)。在界限上,他们指出“公共利益”和“同意”是两项主要的限制:一、隐私权不能阻止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公布。二、隐私权本质上是属于私人的。三、如个人加以公布或同意公布,隐私权即不存在。